甘南藏族自治州发改委
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局
州卫发(2007)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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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南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委、卫生局:
《甘南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规划》,已经州发改委、州卫生局协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甘南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规划
甘南州发改委 甘南州卫生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甘南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精神,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及发展工作,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整、执业规范、居民就医方便快捷、群众信任满意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全州总面积4.5万平方公里,处于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势西北部高,东南部低。境内海拔1100—4900米,大部分地区在3000米以上。夏河、玛曲、碌曲、卓尼、迭部、临潭、舟曲七县和合作市,110个乡(镇、街道办)。农牧业人口56.04万,占总人口的82%。城市居民包括城乡结合部的农牧民约 20多万人。全州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510个(村级卫生室362个),卫生技术人员2346名,病床1682张,全州每千人口占有病床2.39张,卫技人员 3.43名。2005年合作市已建成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三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并通过了州、省卫生部门的评审,其中合作市通钦社区卫生服务站获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性机构称号。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立足于州情,深化城市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2、基本原则
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性质,体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以调整和利用现有资源为主,改扩建和新建为辅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并举,中(藏)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推进社区卫生协调发展。
3、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管理监督规范、政策措施配套、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合作市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7年底,夏河、舟曲、碌曲、迭部四县要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到2008年底,临潭、卓尼、玛曲三县要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力争2010年,社区卫生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07年到2008年,全州新建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城区居民人口覆盖率平均达到90%以上。
三、建设要求
(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属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二)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调整现有城市卫生资源为主,重点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制。各县(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按照平等、竞争、择优、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原则,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根据所服务的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和城乡结合部的居民及农牧民人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8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8所,中心和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按照国家的基本标准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填平补齐为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经济合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除合作市已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夏河、舟曲、临潭、卓尼、迭部五县各建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碌曲、玛曲两县各建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州共建设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工作目标分年度实施。
四、建设任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要求,到2008年底,全州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力争到2010年社区卫生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城区居民人口覆盖率平均达到90%以上。
五、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房屋建设规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方便患者就诊、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置病床的,每床位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2、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150平方米,布局合理,环境温馨,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科室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一般不设传染病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设以下科室:
1、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2、预防保健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三)人员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类专业的临床类别、中藏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副高或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临床或中藏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医师和护士比例不低于1:1,其中设有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2、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职业范围为全科医学类专业的临床类别、中藏医类别职业,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能提供中藏医服务的执业医师。医师和护士比例1:1。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设备配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具有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的必要设备,突出预防保健功能及技术项目。二是具有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开展基本医技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配备以下设备:
1、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器、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2、预防保健设备
妇女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3、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4、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如设有病床应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以下设备:
1、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器、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血糖仪、药品柜、档案柜、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及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2、有与开展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资金筹措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以州、县(市)为主投资建设,各县(市)政府应通过无偿划拨土地、减免各项建设配套经费等措施,降低造价,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社区卫生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迅速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编制、民政、教育、建设、人口计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形成多部门协作共同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的实现。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作,涉及到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相应规定做好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社区卫生建设工作落实。
(二)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州、县(市)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完善投入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分三类:一是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从2007年起,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8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元,省级财政配套补助2元,州、县两级财政各配套补助不低于1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二是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员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固定资产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相关导向和政策合理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成立由州政府牵头,组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州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小组,每年按计划要求对各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健康档案建立等工作的进度、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政策。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纳入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将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认真落实参保人员定点就医政策,提供就近方便的“刷卡”联网服务,减免联网费用,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六)落实城市医疗救助政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2005〕104号)精神,积极落实补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城市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减免的成本费用,探索建立居民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的补偿办法,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镇贫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
(七)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管理机制。各县(市)政府要研究制定供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廉价药品政策,要采取有效办法,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逐步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科学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加价率,保证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
(八)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应执行《甘肃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采取按病种等方式收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城市市政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拆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必须按不少于原有面积,采取新建或购房置换等方式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规划,并督促落实资金。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成立、定编定岗。物价部门制定并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和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负责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同步监督审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经费、设备配备经费以及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使用。人事部门负责全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确定以及此类人员的公开招聘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市居民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和谐社区考核项目,探索建立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等。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平稳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