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南州委 甘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委、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州农牧村卫生工作,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牧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1、农牧村卫生工作是解决“三农”问题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农牧村卫生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对于改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牧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近年来,全州农牧村卫生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但由于全州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突出,农牧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协调,与农牧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不相适应。卫生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服务能力低下,农牧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二、农牧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3、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农牧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大投入力度,深化内部改革,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切实做到农牧民群众有地方看病、有人看病、看得起病,基本满足农牧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4、奋斗目标:完善农牧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高效的农牧村卫生管理体制。到2010年,县级医疗机构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做到大病不出县;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的改扩建和500所村卫生所建设任务;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牧村卫生服务队伍,实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全面建立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与农牧村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牧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城市支援农牧村的长效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农牧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积极推进农牧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5、完成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将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农牧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利用好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州、县(市)财政要予以必要的配套。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各类卫生机构房屋建设任务和基本医疗设备的改造更新。乡镇卫生院做到房屋、设备、药品、人员四落实。 6、建设社会化的农牧村卫生服务网络。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农牧村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牧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 7、加大村卫生所建设力度。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所。村卫生所可与村委会、党员活动室、文化室、学校等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从2007年起,州发改委每年从援藏资金中安排300万元,新建和改建100所村卫生所,到2010年,全面完成500所村卫生所的房屋改造建设任务,建立起规范化的村卫生所。碌曲、玛曲等纯牧区部分不适宜建立村卫生所的地方,以县级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流动医院,发挥好农牧村巡回医疗车的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服务。民办及寺院开办的医疗机构是农牧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指导,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8、提高医疗设备装备水平。按照功能实用、装备适度的原则,通过争取国家和省上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逐步解决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基本医疗设备。“十一五”期间,州级财政要每年安排5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作为配套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设备配备。 9、大力发展中藏医药事业。认真实施《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大力开展中藏医药科研,使民族医药事业不断得到继承和发展。合理开发利用藏药材资源,积极培育壮大中藏药产业,走产业化的发展路子,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加强乡、村卫生人员的中藏医药诊治技能培训,提高乡、村医生能运用中藏医药知识诊治常见病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州财政每年继续安排20万元藏医药研发基金,各县(市)每年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藏医药研发基金,主要用于藏药产业重大项目的科学研究、重点课题的攻关及新产品的开发。 四、建立农牧村公共卫生保障机制 10、建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以县(市)为主、分级负担”的原则,到2007年实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县(市)财政全额供给,逐年增加卫生经费投入。 11、加大农牧村公共卫生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州财政继续每年安排40万元,各县(市)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农牧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牧村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 12、落实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行政村一人),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劳务补助,由县(市)卫生局负责核发。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除省财政承担50元外,州财政承担20元,县(市)财政承担30元,有条件的县(市)还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全面提高农牧村医疗卫生队伍素质 13、加强学历教育和在职人员培训。鼓励和提倡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渠道接受学历教育。临床卫生技术人员,要以提高业务技能为主,进行临床进修或在职培训。到2010年,全州至少有30%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乡村医生,按《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严格管理。“十一五”期间,继续从“两州一地”专项资金州留机动部分中每年解决村级卫生人员培训经费20万元。从2007年开始,州财政每年安排学历教育资金10万元。 14、制定农牧村卫生人员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牧村卫生机构服务。在村卫生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成绩突出者,在乡镇卫生院补充人员时优先录用。 15、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牧村卫生的长效机制。要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积极探索城市卫生支援农牧村卫生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疗机构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前到农牧村服务一年的制度。实行县以上医疗机构新聘用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到农牧村服务一年的制度。州、县(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选派医务人员到乡村指导帮助工作。继续作好兰州市对口支援中心卫生院帮扶工作。要充分发挥巡回医疗车的作用,县(市)财政要继续每年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农牧村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 六、建立农牧村医疗保障制度 16、全面推行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合作市、夏河县、玛曲县三个试点县的基础上争取在其它县推广,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农牧民参合率和保障水平。力争2007年,在全州农牧村基本普及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 17、完善农牧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政府将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紧密结合,对农牧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类人员实行重点医疗救助。 18、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床)。从2007年开始,州、县公立综合医院都要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其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核定总床位数的10%,优惠比例为住院总费用的15%以上,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农牧村贫困人口能够就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设置扶贫济困病房(床)所需经费及因扶贫济困病房(床)所减少的收入,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补偿。州级由州财政每年定额解决10万元。 七、加强农牧村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19、明确农牧村公共卫生责任。各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以县(市)为主的农牧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牧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负责制定本县(市)的农牧村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卫生执法和监管力度,全面抓好农牧村公共卫生工作。要针对本县(市)农牧村乙型肝炎、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等重大传染病制定疾病防治规划,有效防控当地传染性疾病。 20、加强农牧村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牧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到2010年,农牧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加强疫情监测,严防发生人间鼠疫;消灭麻风病,控制布病,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21、切实做好农牧村妇幼保健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农牧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制度,给每位住院分娩孕产妇从新农合资金中补助200元。到2010年,全州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在2005年基础上均下降20%。依法规范产前诊断等服务,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2、大力开展农牧村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牧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根据各县实际,制定农牧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目标。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农牧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全面深化农牧村卫生体制改革 23、明确农牧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职责。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牧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所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全面推进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现一体化服务,提高农牧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24、理顺县(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一所卫生院,县城所在地的乡镇不设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全部划归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全额预算单位拔款。乡镇卫生院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绩效挂钩、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的监管机制。 25、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根据撤乡并镇的行政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功能,重新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乡镇卫生院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为:一般卫生院配备8—10人,中心卫生院配备12—15人;牧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今后,乡镇卫生院缺编人员招聘录用,严格实行“凡进必考”政策。 26、强化村卫生所服务功能。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村医,村卫生所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必要的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九、加强农牧村卫生监督管理 27、加强农牧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农牧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加强农牧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对农牧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28、强化农牧村药品监管。建立健全农牧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鼓励符合资质的医药企业到乡镇开设药品销售网点,加大对农牧村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加强药品价格监督,规范收费标准,努力使医疗收费标准与全州农牧村人均收入相适应,解决好农牧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因病反贫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药贩向农牧村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假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 十、加强对农牧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9、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牧村卫生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切实加强对农牧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农牧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定期研究农牧村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州委、州政府成立“甘南州农牧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牧村卫生重大政策部署与协调。州卫生局设立农牧村卫生科,负责农(牧)村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30、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牧村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行政、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宣传、发改委、财政、扶贫、教育、科技、民政、人事、农林、畜牧、药监、人口委、经济委、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在农牧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积极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州县(市)对口包村帮扶单位要将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纳入帮扶内容,相关群众团体也要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 二 O O 七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主题词:卫生工作 加强 农村卫生 意见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1日印 ——————————————————————————————————————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