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州卫医发(2007)第01号
关于下发《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州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南州卫生局 甘南州财政局 甘南州民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济困 办法 通知
甘南州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
共印35份
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的有关精神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医发[2006]378号)文件要求,为了缓解我州城镇低收入人群和农牧村特困人群就医困难,在州、县(市)医疗机构设置扶贫济困病床,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置单位
全州州县(市)综合医院、中藏医院、妇幼保健院(站)共27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设置要求
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设置扶贫济困病房(床)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扶贫济困床设置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
三、济困对象
济困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和农牧村特困人口。城市低保人员须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签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牧村特困人口须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
四、济困内容
济困对象用药参照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减免标准为济困患者住院总费用的15%。
以下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1、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2、未按规定转院的;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转诊要求
济困对象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急诊例外),就诊时须持有下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济困对象在住院一周内须填写《甘南州济困对象医疗申请表》,并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交由医院审核确认。《甘南州济困医疗申请表》到各医院医务科领取。
六、时间确认
跨年度住院患者的费用计算及减免,以入院年度的12月31日零时零分为分界点,分界点前的列入本年度,分界点后的列入下一年度。
七、统计时限
每月10日前各医院将上月所收治的济困患者,按《甘南州济困医疗患者统计报表》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州卫生局医政科,统计结果将在州卫生局网页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监督管理
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要加强对济困对象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济困病床。
(一)各医院对济困对象必须公平对待,不得歧视推诿。
(二)各医院必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开具大处方,重复或超范围检查。
(三)各医院应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接受州、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
(四)州、县卫生局对济困病床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医院对济困对象有歧视推诿,不合理诊治和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视情节予以扣拔床位补贴,通报批评;发现济困对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济困减免的资格,并由医院追缴为其减免的经费。
(五)医院对已减免的各项医疗费用,在患者出院时总费用清单上不再反映,同时要配合做好济困病床实施办法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避免重复报销。
九、经费保障
各医院因扶贫济困病床所减少的收入,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补偿。州级医疗单位的经费由州财政每年解决10万元。
各县(市)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的相应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