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州卫生健康委网站(自媒体)发布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根据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进行审核,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州卫生健康委网站(自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内容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州卫生健康委网站(自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行政办公室是州卫生健康委网站(自媒体)的主管科室,负责州卫生健康委网站(自媒体)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州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负总责,负责信息审核的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
第六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也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一)涉及国家、省、地、市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二)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国家、省、地、市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的;
(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密审核工作的时限记入信息发布的总时限,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限规定。
第八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州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