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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23 作者: 来源:省卫健委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省中医药全面发展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条例》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发展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落实《中医药法》、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

《条例》根据《中医药法》确定的原则、方针,结合甘肃中医药发展实际情况,在全面调研基础上,多次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起草形成,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条例》共十章60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明确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基本原则、各单位具体职责;明确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条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和地域特色,符合我省中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着力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和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加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制定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是要求中医医疗机构的办院模式、评价和管理遵循中医药规律,体现中医药特点。三是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中医医疗机构在中医药科室设置和中医药服务上提出不同的要求。四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并按规定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医病床或者中西医结合病床。《条例》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中医和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

《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中医药循证中心建设和中医经典病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中医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中医药新型医疗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提高社会办医在中医药领域的积极性。

二突出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方面的作用

我省是最早将中医药应用到新冠疫情防控的省份,而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且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的预防和救治作用。

《条例》规定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

三着力推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医药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打造陇药名优品牌,协同推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创建国家、省级中药材特优区,推动规模化经营,规范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企业运用现代技术工艺开展中药材精深加工,研发、推广中药保健品、药膳、化妆品、药浴等甘肃道地药材产品;支持企业开发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中医健身器械、中药兽药等新产品,推进中医药产业创新升级。支持中医药养生旅游产业、大健康产业、文化产业等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文化、旅游、互联网等产业的融合。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药材收储制度,提升中药材仓储能力,支持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中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完善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服务。

四强化中药材质量提升

中药材质量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针对中药材品质退化,中药饮片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等问题的长期存在,《条例》加强中药材质量的提升和监管,明确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地药材标准体系;明确在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强化中药材监管体系和中医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明确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储藏、初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和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着力推进中医药科学研究创新与人才培养

针对甘肃中医药创新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资源效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的现实困境,《条例》支持推进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对中医药领域的科研机构、平台建设方面应当予以重点支持;明确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设立中医药发展专家智库,加强中医药政策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和规范化培训基地,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充分考虑中医药学习的特点,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条例》还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临床医师、全科医师教育培训内容;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攻读中医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规定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西学中人才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

六支持民族医药发展

民族医药特别是藏医药在维护我省民族地区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贡献。《条例》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推广疗效确切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和方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

七推进甘肃中医药文化传承和传播

甘肃是中医药文化大省,中医药历史源远流长,拥有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弘扬甘肃中医药文化是《条例》的一个特色和亮点。《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古籍文献、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秘方,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炮制工艺等进行保护、整理、开发;支持经典名方、民间验方药理研究以及生产技艺的传承,推动以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疗效确切中药制剂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对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利用。《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和服务贸易,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境)外开展中医药合作项目,开办中医中心、中医医院、诊所和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招收留学生,鼓励中医药院校、相关培训机构举办涉外中医短期培训班和进修班,开展中医药国际教育。

八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力度

《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力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条例》规定应当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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