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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作者: 来源:甘肃政务服务网

甘政办发〔2020〕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2020年下半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施健康甘肃行动为牵引,落实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统筹推进深化医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工作,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加强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基本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研究制定我省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措施,改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创新医防协同机制,支持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监测和能力建设。加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建设、医防结合能力培训、医院信息化终端、转换器等设备配置,推动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实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医疗救治工作有机结合。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口岸隔离留验室、快速检测实验室、转运通道等防控能力建设。(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参与)

(二)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健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强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基于大数据的综合监测系统,充分发挥各渠道信息在传染病防控应急管理中的监测预警作用,建立省、市、县三级新冠肺炎哨点监测系统,提高以新冠肺炎为主的病毒性传染病监测能力。全面提升预警监测能力,推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加强军地间和部门间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做到发现病例2小时内报告,核酸检测重点人群3—6小时、常规检测人群12小时内报告结果。(省卫生健康委、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等分别负责。分别负责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三)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进度和检测人员队伍建设,确保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愿检尽检。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重大疫情防治能力。加强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储备(储备量原则上要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抓好实验室检测能力培训。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落实“三区两通道”要求,优化发热门诊诊室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四)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认真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印发的《甘肃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制定全面系统且具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压实“四方责任”,做好“五有三严”(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严格发热门诊设置管理、严肃流行病学调查、严防医院院内感染)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推动高等院校公共卫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在住院医师和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转岗等各类卫生人才培训中增加公共卫生等内容。在完善公共卫生人员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二、深入实施健康甘肃行动

(六)持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健康科普工作,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农贸(集市)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督促农贸(集市)市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谋划开展“十四五”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推进老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七)加强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开展全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评议考核。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服务体系机制创新,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要求,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各项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社区医养结合双促进行动。推动农村地区探索“两院”合建,扩大基层医养结合床位规模和人才队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参与)

(八)提升慢性病防治水平。充分发挥县级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结合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推进全省医防融合深入开展。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九)加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防治力度。切实做好冬春季流感防控工作,积极开展重点单位以及高危人群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巩固消除疟疾成效,严防输入性疟疾再传播,控制和消除大骨节病等重点地方病危害,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为重点,积极开展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知识宣教、培训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十)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加强信息支撑,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深化4所国家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我省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人社厅参与)

(十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等情况监测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服务成本核算,稳妥有序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政策规定,加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审核,推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采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严格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多种方式,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合理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十二)深化薪酬制度和编制管理改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动薪酬总量核定常态化、动态化。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构成比例、分配范围、考核项目和标准。合理确定薪酬结构,提高绩效工资在工资收入中的比重,其中绩效工资用于激励的比例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统筹盘活用好医疗卫生领域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编制配备。(省委编办、省人社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参与)

(十三)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各地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测算、清理、认定公立医院合规债务,结合实际制定债务逐年化解办法,逐步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严禁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逐年减低公立医院负债率,对公立医院违规举债行为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十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先规范、后调整”的思路,在原城乡居民分级诊疗病种的基础上,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规范疾病诊断名称,补充完善部分病种及术式;按照“先县乡,后省市”的实施步骤,先期调整300种县乡级单病种付费标准,推动基层落实首诊制度。在厘清紧密型医共体内部成员单位责权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试点,建立完善激励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的监管考核机制。全面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六)健全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医保智能监管,做好运行监测、信用评价管理、智能场景监控工作。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加强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并做好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省医保局负责)

(十七)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重保障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省医保局、甘肃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十八)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政策。积极参与联盟省(区)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开展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搭建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平台。鼓励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指导地方全面执行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指导地方完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参与)

(十九)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协同。对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国家谈判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探索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落实“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机构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二十)促进科学合理用药。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加强处方点评管理。建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激励机制,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强化基本药物使用考核,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医务人员绩效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家安排,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一)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监管。逐步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机制,实现疫苗以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推动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建设标准统一、功能规范、开放共享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推进医保药品编码使用。(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二十二)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制定并动态调整短缺药品预警清单,对纳入短缺药品目录的我省在产品种,加强质量监管,并按照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做好短缺药品省级储备工作。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采购价格动态监测和价格追踪。加强原料药垄断违法行为执法。(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

(二十三)继续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和第二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等医院建设不同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

(二十四)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全力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工作,完善配套措施,2020年底取得明显成效。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绩效考核导向作用,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基层。完善远程医学信息平台功能,实现影像等检查结果全省共享互认,依托实体医院发展互联网医院,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推进电子健康卡应用。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对受疫情影响的医疗机构给予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启动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启动省级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工作。推进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按照国家要求,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达到三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标准,9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乡镇(社区)医疗机构中医馆年内覆盖率达到70%,县、乡、村医疗机构分别开展45、9、6项中医适宜技术。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二十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和督察机制。配合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政策文件,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督察结果通报各地党委政府。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积极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定期通报等制度,部门联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制定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担当意识,落实工作举措,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深化医改各项工作,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要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医改政策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及时解读政策措施,凝聚改革共识。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并按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十三五”医改规划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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