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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3 作者: 来源:

州卫发〔2018〕8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现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事项通如下。

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规定

(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1979年7月14日(含)以后至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1979年7月14日(含)以前出生且能查到曾经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该子女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州行政区域内。

(二)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妇,也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父母离异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户籍在我州且双方均未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户籍在我州且未再生育的。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正常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的: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或一方户籍)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且婚姻未有变动史的,由独生子女父母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合影照片一张。

(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1.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未领或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的,由独生子女父母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合影照片一张,夫妇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在现居住地的、且能查实婚育情况的,不出具婚育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户籍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另一方户籍不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未领或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的,由户籍所在地一方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合影照片一张,户籍在我州一方的出具单位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在现居住地的且能查实婚育情况的,不出具婚育证明材料);户籍不在我州一方的,需出具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婚育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曾经在我州工作、现已退休、不在我州长期居住且户籍均不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其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卫计生部门出具婚育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离异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1.独生子女父母离异且双方户籍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未领或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的,由独生子女父母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补办方两寸照片一张,双方出具单位或现居住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在现居住地的、且能查实婚育情况的不出具婚育证明材料);同时,作出书面承诺,如以后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办证机构负责注销并收回,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2.独生子女父母离异一方户籍在我州的,未领或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的,由户籍在我州一方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补办方两寸照片一张,补办方出具单位或现居住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在现居住地的、且能查实婚育情况的,不出具婚育证明材料);户籍不在我州一方的,需出具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婚育证明;同时,作出书面承诺,如以后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办证机构负责注销并收回,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四)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户籍在我州的,未领或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的,由户籍一方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补办方两寸照片一张,出具单位或现居住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在现居住地的、且能查实婚育情况的,不出具婚育证明材料),另一方死亡证明;同时,作出书面承诺,如以后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办证机构负责注销并收回,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三、办证要求

(一)新办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均要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能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证号的,填写原证号,不能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证号的,按新办证编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均须在贴照片下方空白处注明补办并加盖公章。

(三)户籍在本县(市)内的无业居民以查询系统为主,能查到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不出具婚育证明;不能查到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婚育证明。


                                                                                                                 甘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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