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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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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医改秘函〔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1-22 作者: 来源:甘肃省卫健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牵头协调机构、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列入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现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份督促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首批国家级示范城市和前两批国家级示范县加紧落实改革任务和示范要求,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21年适时开展验收工作。

根据示范工作安排,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尚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级示范城市的省份中遴选确定第二批示范城市,使每个省份至少有1个示范城市。请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推荐1个城市,重庆市推荐1个区作为候选城市,并于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前将推荐城市名单和推荐理由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司。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司 黄桃、陈岩

联系电话:010—62030594、62030894

传   真:010—62030513

电子邮箱:tgsglyyc@nhc.gov.cn   

附件:1.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考评指标表         

      2.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效果考评指标表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发挥示范地方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严格遴选、严格验收”的原则,按照“地方申报、省级初评、国家复评、每两年遴选、每两年验收”的思路,加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地方的遴选、管理和验收工作,调动示范地方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全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遴选机制。

1.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工作指标(30分),以定性为主,反映《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改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创新做法和特色亮点。效果指标(70分),以定量为主,采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指标和结果。考评指标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    

2.明确遴选程序。所有城市和县(市、区)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示范创建工作,由各省份按照考评指标体系开展初评,根据初评结果推荐2—3个候选地方。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候选地方开展复评,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对在日常工作或督查中发现的改革先进地方,国家层面可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纳入示范地方。示范遴选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建立培育机制。

1.建立培训机制。每年制定示范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对示范地方开展培训,定期召开调度会,督促工作进度。    

2.建立专家联系机制。按照国家工作安排,结合地方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定期赴示范地方调研指导,帮助地方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层面委托第三方每两年一次对示范地方进行验收,考评结果优于上次或达到平均水平即合格,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再确认为示范地方。    

2.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各省份在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对示范地方予以倾斜。各省份在推荐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时,优先考虑示范地方。    

(四)建立经验推广机制。

    国家层面密切跟踪示范地方工作进展,及时挖掘、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省份要及时报送示范工作亮点,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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