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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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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日期:2021-09-10 作者: 来源:甘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拟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实施自主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单位: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

二、项目名称:甘南州卫生健康委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招标方式:邀请磋商招标

五、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投标供应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投标供应商须应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和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且通过省级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覆盖监测对象现场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监测内容;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

(五)、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报出拟参与项目的投标报价(报价格式自拟)注:投标人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最终报价文件(应用A4规格纸编制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由投标人逐页加盖公章,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 ;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七、报名、资质审核及竞价时间:

2021年09月10日下午15:30至2021年09月16日下午17:30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 斌

联系电话:0941—8213904

传真:0941—8213582

邮箱地址:307065266qq.com

特此公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10日


附件:

服务内容

为切实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2021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州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估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质量,逐步提升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的检测能力水平,为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同步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管理和监测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本次采购主要是对65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65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监测内容

(1)开展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调查和用人单位申报指导。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核查验证资料,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完成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未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2)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承担检测相关机构对监测对象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岗位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后,选取足量监测点进行现场采样、记录及检测。重点监测因素包括煤尘、 矽尘、石棉尘、苯、甲苯、二甲苯、铅、锰及其化合物等,具体参照《2021年甘肃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中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行业、重点监测岗位、环节、必监测和选监测危害因素要求。

(3)及时上报数据并反馈调查和检测发现问题。检测机构在调查和检测完成后,及时将调查和监测发现的问题反馈州、县卫健、监督、疾控部门,同时按照项目方案和州疾控中心要求,及时协助县级疾控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系统”有关信息及数据填报。

3、监测要求

(1)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监测相关调查、申报指导、现场检测及反馈报告等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进行,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矿山检测入井设备须附合防爆要求,设备要有煤矿安全标志。

(2)检测机构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填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其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调查完成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未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3)检测机构应在入企调查后一周内,将调查发现问题、指导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等,书面报州、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检测发现超标情况,函告州、县卫生监督机构。以上两类书面报送资料同时抄送州、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及时反馈调查与检测发现问题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4)检测机构积极配合省、州、县疾控中心完成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包括调查资料、原始记录审核、现场验证等。

4、检测方法

(1)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

(2)每个用人单位粉尘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

(3)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岗位,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4)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

(5)3年内(2018年7月以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6)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7)粉尘短时间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检测,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8)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CME、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9)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

(10)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4个,如果小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针对大中型企业,对监测岗位内的不少于20个噪声工作场所(原则上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1次。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若无条件采取个体检测,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禁止使用个体检测仪器进行定点检测。监测用人单位噪声的同时,至少选择一种粉尘或化学毒物进行监测。

(11)粉尘应按照GBZ/T 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方法进行检测。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完毕后,要将收集的调查表原件、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和报告上报甘南州目办,并将调查、监测等数据录入监测信息系统。

6、监测内容、方法、要求如有变动,州疾控中心及时与检测机构沟通,按最新方案监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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